附件2
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制药机械博览会
参展企业联展的管理规定
为规范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制药机械博览会(以下简称“药机博览会”)参展企业联合参展(联合参展是指多家企业在同一展位内共同展示,以下简称“联展”)行为,明确联展要求,维护参展秩序,现就联展要求规定如下:
第一条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在预报名时可申请联展,并填写联展申请表(见附件)
(一)母公司与子公司;
(二)同一展区的企业;
(三)不同展区,但存在生产工序配套关系的企业。
第二条
除母子公司联展外,所有联展企业均须为上届药机博览会参展企业。
第三条
申请国际馆联展的,各联展企业还须符合《中国国际制药机械博览会国际馆参展资质审定办法》规定的参展条件。
第四条
母公司与子公司联展,母公司为协会会员单位的,该联展即可享受会员优选。
第五条
除母子公司联展外,其他形式的联展,须全部联展企业均为协会会员单位,方可享受会员优选;其中任一联展企业为非会员单位的,该联展不享受会员优选。
第六条
本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七条
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